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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中国工商银行汕头分行呆账损失税前扣除的批复

粤国税函[2005]199号颁布时间:2005-05-17

     2005年5月17日 粤国税函[2005]199号 汕头市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中国工商银行汕头分行呆账损失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请示》(汕国 税发[2005]57号)悉。根据《金融企业呆账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国家 税务总局令第4号)规定,经审核,同意中国工商银行汕头分行在2004年度税前 扣除呆账损失4笔,金额合计人民币12,455,200元,美元 2,498,444.55元。(详见附表)。   此复。 附件:中国工商银行汕头分行2004年度呆账损失税前扣除明细表(略)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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