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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广东蓝宝制药有限公司适用企业所得税税率问题的批复

粤国税函[2005]170号颁布时间:2005-05-11

     2005年5月11日 粤国税函[2005]170号 清远市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广东蓝宝制药有限公司申请享受“两个密集型”企业税收优惠的请示》 (清国税发[2004]133号)收悉。关于广东蓝宝制药有限公司申请享受“两 个密集型”税收优惠的问题,经报国家税务总局批准(见附件国税函[2005] 285号),同意对该公司生产经营所得,自2005年1月1日起,减按15%税 率计算征收企业所得税。   你局应对该公司享受“两个密集型”税收优惠情况进行跟踪管理,及时掌握其生 产经营情况,严格执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享受“两个密集型”税收优 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3]135号)及《关于贯彻外商投资企 业享受“两个密集型”税收优惠政策的补充通知》(粤国税发[2004]23号) 的规定,若发现其生产经营不符合规定,应及时终止其享受“两个密集型”税收优惠 的资格。   此复。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广东蓝宝制药有限公司适用企业所得税税率问题的批复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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