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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关于明确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有关问题的通知

穗地税函[2005]62号颁布时间:2005-03-22

     2005年3月22日 穗地税函[2005]62号 局属各单位:   现将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有关 问题的通知》(粤地税函[2004]719号)转发给你们,并补充如下意见,请 一并遵照执行。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第九条、《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印发<关于土地使用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补充规定>的通知》([89]国税地字 第140号)第六条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建造商品房征用的土地,属征用耕地的, 自批准征用之日起满一年时开始缴纳土地使用税;属征用非耕地的,自批准征用次月 起缴纳土地使用税。   二、我局《转发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规定的通知》(穗地税函 [2003]206号)中补充意见的第一条规定从2005年1月1日起停止执 行。   附件: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有关问题 的通知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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