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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军队转业干部城镇退役士兵随军家属有关营业税优惠政策管理的通知

粤财法[2005]39号颁布时间:2005-04-06

     2005年4月6日 粤财法[2005]39号 各地级以上财政局、地方税务局(不发深圳):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军队转业干部城镇退役士兵随军家属有关 营业税优惠政策管理的通知》(财税[2005]18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军队转业干部城镇退役士兵随军家属有关营业 税优惠政策管理的通知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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