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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国投资者再投资退还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粤地税发[2005]33号颁布时间:2005-01-28

     2005年1月28日 粤地税发[2005]33号 各市地方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国投资者再投资退还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税发[2002]90号)补转发给你们。省局补充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外国投资者以外币资产再投资且分期投入的,以接受再投资企业每次实际收到投 资额之日国家公布的外汇牌价折算为人民币,作为计算再投资退税的再投资额。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国投资者再投资退还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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