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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中国工商银行揭阳市分行呆账损失税前扣除的批复

粤国税函[2005]70号颁布时间:2005-03-07

     2005年3月7日 粤国税函[2005]70号 揭阳市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中国工商银行揭阳市分行申报核销贷款呆账损失的请示》(揭市国税 发[2005]13号)悉。根据《金融企业呆账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国家税 务总局令第4号)规定,经审核,同意中国工商银行揭阳市分行在2004年度税前 扣除广东榕江集团进出口有限公司贷款的呆账损失13,721,804元。   此复。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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