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5年2月21日 粤国税发[2005]20号
广州、深圳、各地级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0号《电力产品增值税征收管理办法》转发给你们,我
省范围内的发、供电企业的增值税预征率暂定为2%。以上意见省局补充明确如下,
请一并一并认真贯彻执行:
一、我省范围内的发电企业应按照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计算方法计算增值税,并
向发电企业所在地申报纳税。
二、我省范围内的供电企业销售电力产品,实行在供电环节预征、由独立核算的
供电企业统一结算的办法缴纳增值税,预征率暂定为2%。
三、采用预缴方式缴纳增值税的供电企业,预征地的主管税务机关必须将确认后
的《电力企业增值税销项税额和进项税额传递单》于收到当月逐级汇总传递给结算缴
纳增值税的独立核算供电企业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
附件:
电力产品增值税征收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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