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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金融企业呆账损失税前扣除审批权限的通知

粤国税发[2005]24号颁布时间:2005-03-02

     2005年3月2日 粤国税发[2005]24号 广州、各地级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金融企业呆账损失税前扣除审批权限的通知》(国 税发[2005]11号)转发给你们,省局提出以下补充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省局承接总局下放的该审批权限,该审批权限范围内事项的审批程序、申报期限、 报送资料、报送和批复形式按《企业所得税审批管理办法》(粤国税发[2003] 274号)相关规定执行,农村信用合作社、城市商业银行的呆账损失,单笔 5,000万元以上的报批形式也与5,000万元以下的一样,以表代文上报和以 表代文批复。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金融企业呆帐损失税前扣除审批权限的通知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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