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5年3月2日 粤国税发[2005]24号
广州、各地级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金融企业呆账损失税前扣除审批权限的通知》(国
税发[2005]11号)转发给你们,省局提出以下补充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省局承接总局下放的该审批权限,该审批权限范围内事项的审批程序、申报期限、
报送资料、报送和批复形式按《企业所得税审批管理办法》(粤国税发[2003]
274号)相关规定执行,农村信用合作社、城市商业银行的呆账损失,单笔
5,000万元以上的报批形式也与5,000万元以下的一样,以表代文上报和以
表代文批复。
附件: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金融企业呆帐损失税前扣除审批权限的通知
(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