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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企业所得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查帐报告工作底稿的管理规范及编制说明的通知

东地税发[2005]27号颁布时间:2005-03-03

     2005年3月3日 东地税发[2005]27号 各地税分局、国税分局、出具汇算清缴查帐报告的有关中介机构:    为规范中介机构出具企业所得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查帐 报告工作,保证查帐报告工作底稿(以下简称工作底稿)的质量,使底稿整齐、规范、 完整,便于主管税务机关调阅和检查,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及东国税发[2004] 14号文的有关规定,结合实际情况,现对查帐报告工作底稿的管理规范及编制说明 明确如下,请出具汇算清缴查帐报告的各中介机构遵照执行。    一、基本管理规范    (一)各中介机构进行汇算清缴查帐必须编制工作底稿,将审核情况、审核结论、 抽查会计、纳税资料记录、各项需要判断或说明的涉税事项等完整、真实地记录于底 稿中,做到内容完整、记录清晰详细、格式规范、装订整齐。    (二)各中介机构必须按照行业主管部门的规定建立工作底稿管理制度,包括编 写、审核、整理、存档、保管、保密等。    (三)工作底稿必须存放于机构所在地(本市中介机构)或在我市范围内的固定 办公场所(外市中介机构),并有专人负责保管,保证能及时提供给税务机关依法调 阅和检查。    二、编制说明    (一)基本编制规范    工作底稿由以下几部分内容组成:    1.业务约定书。各中介机构必须与委托客户签定业务约定书,明确委托事项、 委托要求、双方的责任与义务、收费标准等等。    2.内部质量控制的相关记录,主要由以下文书组成:(1)企业基本情况表; (2)审计整体工作计划;(3)三级复核工作底稿;(4)审核过程中重大问题请 示报告;(5)与客户交换意见记录;(6)企业内部控制制度调查问卷;(7)企 业提供资料清单;(8)调整分录汇总表;(9)审计标识说明表。    3.收入、成本、费用项目的审核记录    (1)收入类项目应包括:主营业务收入发生额及变动分析、销货退回、销售折 扣与折让、收入截止日测试、其他业务收入、营业外收入等项目的审核记录。    (2)成本类项目应包括:主营业务成本发生额及变动分析、生产成本、成本结 转、制造费用发生额及变动分析、主营业务税金及附加等项目的审核记录。    (3)费用类项目应包括:管理费用、财务费用、营业费用(销售费用)发生额 及变动分析、其他业务支出、营业外支出的审核记录。    (4)以前年度损益调整审核记录。   4.纳税调整项目审核记录,应包括:工资薪金、福利费、工会经费、教育经费、 业务接待费、利息支出、公益性救济捐赠支出、广告费、业务宣传费、业务佣金、上 缴总机构管理费、社保和住房公积金、坏帐损失及坏帐准备、资产的盘亏、损毁、报 废、租金支出、研究开发费、固定资产折旧、无形资产及递延资产的摊销、不允许扣 除项目、纳税调整减少项目等项目的审核记录。对有发生调整的事项,说明调整原因、 依据、计算过程、调整金额等情况。    5.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类项目的审核记录,应包括:现金、货币资金、银 行存款、存货、短期投资、长期投资、应收帐款、预付帐款、待摊费用、长期待摊费 用、应付帐款、预收帐款、预提费用、短期借款、长期借款、长期应付款、应付工资、 应付福利费、实收资本、资本公积、盈余公积、未分配利润等科目的审核记录。    6.应交税费款类项目的审核记录,应包括:增值税、消费税、城建税、教育费 附加、营业税、个人所得税、房产税、土地使用税、土地增值税、车船税、印花税、 资源税、文化事业建设费、社保费、堤围费、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水资源费等各项税 费的审核记录。另外,还要对企业正在享受的税收优惠政策进行披露及审查。    7.分支机构或营业机构汇总缴税情况(适用于涉外企业所得税)的审核记录。 应对汇总或合并交税的各分支机构(营业机构)的主营收入、成本、费用、利润、税 前扣除项目、适用税率实际缴纳税款等情况进行审核。如各营业机构不能合理地分别 计算应税所得额,税务机关采取按收入(或成本及费用、资产、职工人数、工资额) 等方式划分所得额的,应对划分比例进行审核。    8.关联交易审核记录,应包括:关联交易审计程序、关联交易关系的构成及类 型、关联交易内容、金额、数量等情况的披露及审查。    9.对于企业有发生属于已取消审批的行政审批项目的情况,应在其所属项目中 附加关于企业相关情况(包括合法性、备案资料、金额、类型、原因等)的记录。    10.其他重大经营情况审核记录。对企业发生的改组、改制、债务重组、重大 非货币交易、股权投资等重大的影响企业经营情况或中介机构认为需要关注的项目进 行披露及审查。    (二)其他需明确问题    1.工作底稿必须编制目录和索引,方便快速查阅,底稿按第二点第(一)项中 的九项内容的顺序编排。    2.第二点第(一)项规定的各审核项目均要求编制审核表,表中要标明审核项 目(如为收入、成本、费用类项目应按月列示)的未审数、调整数、审核后数、审核 标识、审核结论等,每一审核表后要有对应的会计凭证抽查表,对于账款往来项目应 附有银行对账单的审核记录,如需要表述的审核意见或审核结论文字较多,审核表不 够填写,可另填写通用工作记录表。需要进行变动分析的审核项目应将本年度发生数 与上年度进行对比分析,找出差异原因,对差异作出评价。    如被审核单位未有发生的项目,或因其他原因未进行抽取会计凭证审核,应在审 核表予以说明,会计凭证抽查表不需附上。    3.如企业的所得税汇缴查帐报告与审计报告均委托同一中介机构出具,各审核 项目在审计工作底稿中已审查的,只需在查帐报告工作底稿的审核表中注明在审计报 告底稿中的索引号,可不再重新填写相关内容和附送相关资料。    如一次抽查的会计凭证记录涉及到多个审核项目的,这些抽查记录可只附在其中 某一个审核表后,并在其他审核表上注明抽查的会计凭证的索引号。    如查帐报告与审计报告非同一中介机构出具,应严格按照规定编制查帐报告工作 底稿和附列相关证明资料。   4.业务约定书、内部质量控制记录、各审核项目的审核表的格式由各中介机构 自行制定,各中介机构应按照行业主管部门的规定,参考《审计报告》工作底稿制定 适用表格。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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