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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核准《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专用发票》领购资格有关问题的批复

粤地税函[2005]56号颁布时间:2005-02-05

     2005年2月5日 粤地税函[2005]56号 湛江市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对核准〈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专用发票〉领购资格有关问题的请示》 (湛地税发[2004]220号)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根据《国务院关于第三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04] 16号文),国际货运代理企业经营资格审批的行政审批项目已取消。因此,粤地税 发[1998]163号文关于国际货运代理企业凭《税务登记证》、《中华人民共 和国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企业批准证书》并持国际货运代理业政府主管部门开具的《国 际货物运输代理企业批准通知单》等有关证件办理申请领购《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专 用发票》(以下简称货代发票)事宜的规定自行作废。在总局没有新规定之前,新办 的国际货运代理企业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向 主管地方税务机关申请领购货代发票。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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