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5年2月5日 粤地税函[2005]56号
湛江市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对核准〈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专用发票〉领购资格有关问题的请示》
(湛地税发[2004]220号)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根据《
国务院关于第三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04]
16号文),国际货运代理企业经营资格审批的行政审批项目已取消。因此,粤地税
发[1998]163号文关于国际货运代理企业凭《税务登记证》、《中华人民共
和国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企业批准证书》并持国际货运代理业政府主管部门开具的《国
际货物运输代理企业批准通知单》等有关证件办理申请领购《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专
用发票》(以下简称货代发票)事宜的规定自行作废。在总局没有新规定之前,新办
的国际货运代理企业按《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
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向
主管地方税务机关申请领购货代发票。
(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