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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关于印发新版《全国联运行业货运统一发票》式样的通知

穗地税函[2005]22号颁布时间:2005-02-01

     2005年2月1日 穗地税函[2005]22号 局属各单位:   现将广东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新版〈全国联运行业货运统 一发票〉式样的通知》(粤地税函[2004]589号)转发给你们,市局补充如 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新版《全国联运行业货运统一发票》(以下简称新版《联运发票》)的管理   新版《联运发票》比照《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以下简称《货运发 票》)管理,其售票方式参照《货运发票》在省局“大集中”系统中管理。认定为自 开票纳税人的联运企业(以下简称“自开票纳税人”),凭《自开票纳税人认定证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证件上的经营范围必须有货物联运)、营 业执照、税务登记证件、发票领购簿、经办人的身份证或其他证明,到主管税务机关 申请领购《联运发票》自行填开;其他联运企业凭上述有关证件(不包括《自开票纳 税人认定证书》、《发票领购簿》)、合同或协议及付款方证明等到主管税务机关申 请代开《联运发票》,其计征的税款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对货物运输业税收 征收管理的通知》(国税发明电[2003]53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自开票纳税人领购新版《联运发票》时,应携带上次领购并已使用的《联运发票》 存根联,并填报《发票使用情况报告表》送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验销。各征收单位对 申请领购《联运发票》的自开票纳税人,要认真落实验旧售新和限量供票制度,并对 其申报数进行资料完整性和基本数据逻辑的审核,严格审查其认定资格。对次年第一 次供票的自开票纳税人除提供发票管理要求送审的材料外,还须检查自开票纳税人年 审合格的标识。   二、旧版《联运发票》的缴销   考虑到新版《联运发票》采用开票软件开具,为应对可能需要旧版《联运发票》 开具红字发票的情况,自开票纳税人除保留一本空白的旧版《联运发票》在主管税务 机关发票科寄存外(税务机关要办理寄存至2005年5月底止的手续),其余已领 购而未使用的旧版《联运发票》应在2005年2月底前送到主管税务机关缴销完毕。 企业需开具红字发票的,自开票纳税人需凭国税部门有关证明到主管税务机关开具。 2005年5月底后主管税务机关将对寄存的空白旧版《联运发票》进行截角注销。   三、新版《联运发票》开票软件问题   目前国家税务总局尚未提供新版《联运发票》开票软件,为了解决当前新版《联 运发票》的开票问题,在国家税务总局提供新版《联运发票》开票软件之前,广东省 地方税务局推荐使用中山市地税《联运发票》开具系统。其《联运发票》开具系统可 从省局维护网站下载(地址:http://150.16.16.29/download.html),也可从网上 办税大厅下载(地址:内网ttp://192.9.100.4/hwys/download.jsp,外网 http://www.gzds.gov.cn/hwys/download.jsp)。开具发票的具体要求,请参阅《国家 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新版〈全国联运行业货运统一发票〉式样的通知》(国税函 [2004]1033号)。   四、关于《联运发票》清单汇总问题   各征收单位应按时按质采集、汇总上报《联运发票》有关清单的电子信息。   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向市局征管处反映。 附件:关于推荐使用新版《联运发票》开票软件的通知(粤地税信函[2004] 24号)(略) 附件:广东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新版《全国联运行业货运统一发 票》式样的通知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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