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1年10月12日 粤地税发[2001]249号
各市地方税务局、顺德市地方税务局、各驻粤保险机构: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规范保险业专用发票有关问
题的通知》(国税发[2001]79号)转发给你们,根据我省实际,提出以下补
充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除按国税发[2001]79号文规定执行外'我省小额、分散性家庭财产保
险、货物运输保险、机动车定额保险、机动车辆提车暂保险等保险业务也应统一使用
《专用发票》。保险公司如有特殊原因'需要使用其他式样发票的,向省地税局提出书
面申请,由省地税局统一下发发票式样,并由申请单位省级公司报广州保监办备案。
二、为加强发票防伪、降低发票成本,我省《专用发票》仍采用无碳复写压感水
印纸作为印制专用纸,规格、联次、印色等仍按国家税务总局规定执行。
三、保费收入必须使用税务机关统一监制的发票,其他凭证不得作为财务报销凭
证。发票和保单应分别开具,不得合并使用.
四、《专用发票》由省地税局集中印制和发放,各地级市地方税务局凭《保险业
专用发票申请领购表》(见附件)到省地税局统一领购。
五、我省《专用发票》从2002年1月1日起启用,旧版财产保险业发票可延
用到2002年3月1日止。
附件1:保险业专用发票申请领购表(略)
2:
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规范保险业专用发票有关问题
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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