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对符合条件的代征代扣单位税收票证及税款结报缴销实行限期、限额特案审批制度的通知
粤地税函[2004]663号颁布时间:2004-11-16
2004年11月16日 粤地税函[2004]663号
各市地方税务局:
近年来,随着经济的发展,地税部门对税收源泉控管手段的加强和完善,代征代
扣单位征收的税款不断增加,已修订的代征代扣单位票款结报缴销“双限”制度在执
行过程中又遇到新的问题。为适应形势变化,确保相关制度的制订更切合实际,经研
究,省局决定:对代征代扣税款额特大的代征代扣单位票款结报缴销实行限期、限额
特案审批制度,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特案审批的条件及对象
(一)代征代扣单位内部管理制度完善,在税务机关认可的金融机构开设有“代
征、代扣税款”专户。
(二)代征代扣税款期间未发生过重大代征代扣过失行为。
(三)月均代征代扣地方税(费)40万元以上(含40万元),按目前“双限”
制度进行结报缴销有实际困难的。
(四)特案审批对象不含工资薪金个人所得税扣缴义务人。
二、负责特案审批的部门
由各地级以上市地方税务局税收会计主管部门会征管部门办理审批工作。
三、特案审批的内容
对符合特案审批条件的代征代扣单位,由负责特案审批的部门根据其代征代扣税
款数额,结合本地区税收征管水平及税款入库模式等,对代征代扣单位税收票款结报
缴销所执行的“限期、限额”规定予以核准,限期、限额任一项达到,都必须办理票
款结报缴销手续,其中“限期”必须保证代征代扣单位每月至少结报缴销1次,且每
次结报缴销的票款均须包括结报当日“代征、代扣税款”专户中的所有税款。
四、办理特案审批程序
(一)符合条件的代征代扣单位向基层主管税务机关提交办理票款结报缴销特案
审批的书面申请,并附交上一年度向银行汇总缴纳代征代扣税款的所有缴款书或盖有
银行收讫章的缴款凭证复印件(以下简称“申请附件”)。
(二)基层税务机关根据代征代扣单位的申请填制《代征代扣单位票款结报缴销
特案审批表》(表式见附件一,以下简称《审批表》),经核实后提出初步处理意见,
再将该表及申请附件层报县级及地级以上市税务机关办理审核及审批手续。
(三)地级以上市税务机关将审批后的《审批表》的1联及申请附件留底,1联
上报省局备案,其余3联及时退回给县一级税务机关(1联自存,2联退基层税务机
关)。
(四)基层税务机关税收会计人员收到经审批的2联《审批表》后,1联留底,
1联提供给征收管理部门备查。
(五)符合审批条件,但代征代扣税款额发生较大变化而需要变更原特案审批决
定的,其办理程序参照以上规定执行。
五、终止特案审批程序
基层税务机关每年4月30日前都必须对上年度办理特案审批的代征代扣单位进
行复查,若发现代征代扣单位不再符合审批条件的,税收会计人员必须及时填报《终
止代征代扣单位票款结报缴销特案审批表》(表式见附件二,以下简称《终止审批表》)。
该表由基层税务机关税收会计部门会征管部门审批后,其中2联留底(税收会计主管
部门和征管部门各1联),其余3联分别报县级、地级以上市和省级税务机关备案。
六、各级地方税务机关须造册登记代征代扣单位特案审批情况,妥善保管有关审
批资料。同一代征代扣单位的《审批表》及《终止审批表》须合并装订以备查。
七、各地执行特案审批制度必须坚持确保代征代扣税款安全、及时、足额入库的
原则,并注意保护、调动代征代扣单位代征代扣地方税款的积极性。对不符合审批条
件的代征代扣单位,票款结报缴销必须严格执行“限期1个月,限额10万。限期限
额任一项达到,都必须办理结报缴销手续且均不得跨月”的规定。严禁利用特案审批
制度弄虚作假,积压税款、调节收入及做出其他违纪、违法行为,违者将追究单位主
管领导及主管部门负责人以及有关责任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
责任。
八、《审批表》及《终止审批表》由各市局按省局规定的格式自行印制。
九、本通知从2005年1月1日起执行。
执行中遇有问题,应及时报告省局计划统计处和征收管理处。
附件:1.代征代扣单位票款结报缴销特案审批表(略)
2.终止代征代扣单位票款结报缴销特案审批表(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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