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4年12月24日 粤国税函[2004]609号
江门市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纳入全省税控收款机推广试点单位的请示》(江国税发[2004]
231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考虑到江门市是全国信息化建设的试点城市,本地区有制造税控收款机的生
产性企业,能方便纳税人根据实际情况进行选型、调试和维护,同时有你局在新会区
国税局推广应用税控收款机试点的基础和经验。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控
收款机推广应用实施意见〉的通知》(国税发[2004]110号,以下简称《通
知》)的精神,省局同意你局作为全省税控收款机推广应用的试点单位,请你局认真
组织开展试点工作。
二、在试点过程中,请按《通知》的要求,对本地区用户的经营情况做好充分的
调查研究,根据不同地区、不同行业、不同规模、不同类型用户的特点,注意策略和
方法,采取先易后难、先经济发达地区,后经济欠发达地区,逐步推行。
三、试点工作的重点是关注推行范围的确定、用户和机器的选择、维修服务以及
推行方式等,同时要注重纳税申报与数据采集以及应用于管理的可操作性试验,以发
现问题,总结经验,为全省全面推行税控收款机打基础。
四、试点工作要考虑到总局已确定的今后税控收款机税务接收端全国统一且在省
局集中的要求。试点工作中,遇到有关情况和问题请及时报告省局。
此复。
(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