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4年12月24日 粤国税发[2004]264号
广州、各地级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税务机关代开普通发票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
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遇到有关问题请及时报告省局(征收管理处)。
对代开普通发票程序功能,省局即将布置升级工作,具体要求另行通知。
附件: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税务机关代开普通发票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和规范税务机关代开普通发票的管理,强化税源监控,更
好地维护市场经济秩序,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征管
法》)及其
实施细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发票管理办法》)
及其
实施细则的精神以及《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和规范税务机关代开普通发票工作
的通知》(国税函[2004]1024号)的有关规定,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税务机关代开发票,是指由税务机关根据收款方(或提供劳务服务方)的
申请,依照法规、规章以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代为向付款方(或接受劳务服务
方)开具发票的行为。
第二章 代开发票的范围与对象
第三条 申请代开发票的单位和个人,按下列情形到税务机关办理:
(一)凡已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领购并
开具与其经营业务范围相应的普通发票。但在销售货物、提供应税劳务服务以及税法
规定的其他商事活动(餐饮、娱乐业除外)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主管税务机
关申请代开普通发票:
1.纳税人临时取得超出已领购发票使用范围或者超过领用发票开具限额以外的
业务收入,需要开具发票的;
2.被税务机关依法收缴发票或者停止发售发票的纳税人,取得经营收入需要开
具发票的;
3.外省(自治区、直辖市)纳税人来本辖区临时从事经营活动的,原则上应当
按照《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的规定,持《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向经营地税
务机关办理报验登记,领取发票自行开具;确因业务量小、开票频度低的,可以向经
营地税务机关申请代开票。具体标准由各地级以上市国家税务局确定。
(二)正在申请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和个人,对其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至取得
税务登记证件期间发生的业务收入需要开具发票的,主管税务机关可以为其代开发票。
(三)应办理税务登记而未办理的单位和个人,主管税务机关应当依法予以处理,
并在补办税务登记手续后,对其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至取得税务登记证件期间发生
的业务收入需要开具发票的,为其代开发票。
(四)依法不需要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和个人,临时取得收入,需要开具发票的,
主管税务机关可以为其代开发票。
(五)免税、自产自销农产品需要开具发票的,由农产品产地的税务机关代开。
第三章 代开发票的基本要求和程序
第四条 申请代开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凭有关证明材料,向税务机关申请代开普
通发票。但对个人小额销售货物和劳务只需提供身份证明。小额标准全省统一为销售
货物或应税劳务收入在200元(不含本数)以下。
本条所指的有关证明材料是指:
1.申请代开发票人的合法身份证件;
2.付款方(或接受劳务服务方)对所购物品(或劳务服务项目)出具的书面确
认证明。书面证明必须载明货物品名(或劳务服务项目)、单价、数量、金额以及单
位名称、地址、联系电话和联系人等内容,并加盖单位公章。
为免税、自产自销农产品代开发票的,应要求其提供自产自销证明;对申请代开
发票金额较大的,税务机关可以要求其提供购销合同或进货发票以供查验。大额标准
由各地级以上市国家税务局确定。
第五条 申请代开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填写代开普通发票申请表,并提供有关证明
材料。申请表的具体式样见附件一,由各地级以上市国家税务局按统一的式样印制并
发放给纳税人使用。
第六条 各级税务机关应当加强代开普通发票的管理,建立健全岗位职责,完善各
种代开发票管理制度。
必须建立健全代开发票的领用、开具、保管、缴销制度,建立代开发票的登记台
帐,代开发票的有关资料要装订成册,立卷存档。计算机代开发票的台帐可在电脑上
操作,但必须做好备份,以防数据出现差错和流失。
第七条 代开发票一律采用全国统一的《税务机关代开统一发票》(以下简称《代
开发票》,发票式样见附件三),由省国家税务局按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函[2004]
1024号的有关规定统一印制并下发各地使用。该发票的特征:规格为
210×140mm。《代开发票》一式三联,第一联存根联,印色为黑色;第二联
发票联,印色为棕色;第三联记帐联,印色为绿色。
第八条 代开发票的基本程序
(一)税务机关应当对要求代开发票的单位和个人的申请资料进行核对,包括代
开普通发票申请表、合法身份证件以及购货方(或接受劳务服务方)出具的书面确认
证明等,核对一致的,方可予以代开。
(二)代开普通发票应指定专人负责,一律使用征管软件开具,并确保开票记录
完整、准确、可靠存储,不可更改;同时均须加盖税务机关代开发票专用章,否则无
效。代开发票专用章规格为:50mm×30mm(见附件二)。代开发票专用章由
各地自行按统一规格刻制。
(三)要在开票和征税两个环节之间建立相互制约的制度,使用计算机开票并能
确保开票记录完整、准确、可靠存储且不可更改的单位,开票和征税可由一个岗位完
成;虽使用计算机开票但仅限于替代手工填写打印功能,开票和收款人员必须分开作
业,形成制约。与此同时,每个代开发票单位应当设置复核岗位,对窗口开票与征税
操作的记录进行复核,以加强监控。
(四)对申请代开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税收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征收税
款和收取发票工本费。代开的普通发票上要注明完税凭证号码(手工填写无效);同
时要在完税凭证上注明代开的普通发票号码(手工填写有效)。通过ETS收取税款
不用打印完税凭证的除外。
申请代开发票经营额达不到省局确定的按次起征点的,只代开发票,不征税。但
根据代开发票记录,属于同一申请代开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在一个纳税期内累计开票
金额达到按月起征点的(征管软件有提示),应在达到起征点的当次一并计算征税。
各级税务机关对申请代开发票业务要执行审批制度,对代开发票金额较大的或免
征税款的,必须报主管税务机关负责人审批,并对其加强核查。具体审批程序由各地
级以上市国家税务局制定。
(五)属于免税范围的,要在普通发票票面的“备注”栏上注明“免税”字样
(手工填写无效)。
免税范围是指:
1.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的农业产品;
2.古旧图书;
3.饲料(要提供产品合格证明);
4.批发零售种子、种苗、化肥、农药、农机;
5.废旧物资;
6.避孕药品和用具;
7.供残疾人专用的物品;
8.个人使用过的物品。
第四章 违规责任
第九条 对申请代开单位和个人以“少缴税,多抵扣”为目的,与他人勾结,提供
虚假证明材料,骗取税务机关代开发票,要按照《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
处理。
第十条 对税务人员违反规定徇私舞弊或者玩忽职守代开发票,不征或者少征税款,
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对税务人员滥用职权,故意刁难申请单位和个人代开发票而不作
为的,要调离工作岗位,并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一条 各地级以上市国家税务局应根据本办法的规定,结合本地实际,制定
具体的实施意见。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2005年1月1日起施行。
附件:1.代开普通发票申请审批表(略)
2.代开发票专用章式样(略)
3.《税务机关代开统一发票》票样(略)
(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