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广东省国税系统发票防伪专用品管理规定》的通知
粤国税函[2004]619号颁布时间:2004-12-27
2004年12月27日 粤国税函[2004]619号
广州、深圳、各地级市国家税务局:
为加强发票防伪专用品的管理,确保发票印制工作安全运作,提高发票管理水平,
根据发票管理有关规定,现将《广东省国税系统发票防伪专用品管理规定》印发给你
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广东省国税系统发票防伪专用品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条,为了加强发票防伪专用品的管理,确保票证印制工作安全运作,提高发
票管理水平,根据发票管理以及发票防伪用品管理的有关规定制订本办法,全省国税
系统发票定点印刷厂、防伪专用品生产经营企业均须遵守本规定。
第二条,发票防伪专用品是指发票防伪纸、防伪油墨、防伪软件信息、带有发票
监制章的印版等一切用于发票印刷生产用的专用物品,以及税务机关认定的其他专用
品。
第三条,发票监制章由省局(征管处)按总局的统一规定制作并下发给各市国家
税务局发票管理部门。
第四条,全省国税系统使用的发票防伪纸、防伪油墨、由省局征管处审定,票证
管理中心负责日常管理。严格执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工作流程。对发票防伪纸、防
伪油墨实行严格的计划供应定点管理,专用品经营点按管理需要由省局确定。
第五条,发票承印厂所需防伪专用品必须凭当地(地级市)税务机关发票管理部
门开出的证明,到省局指定的发票专用品供应点购买,不得通过其他途径购买,发票
专用品的价格必须经物价部门核定。
第六条,发票管理部门必须对承印厂购进、使用的防伪专用品进行定期或不定期
的检查。主要检查承印厂领用、耗费防伪纸、油墨等是否正常,是否存在挪作他用等
行为。
第七条,承印厂必须指定专人负责防伪专用品的管理,实行防伪专用品专人管理
制度,设立防伪专用品专职管理员。
第八条,承印厂必须设立防伪专用品的购进、领取、使用、库存、销毁等完整的
帐簿,全面反映防伪专用品的使用情况。同时,对防伪品的购进、领取、使用、库存、
销毁每一个环节都必须有完整的书面记录,交接双方签名确认留底单备查。
第九条,承印厂应于每季终15日内将防伪专用品的购进、领取、使用、库存、
销毁情况制表填报主管税务机关发票管理部门。
第十条,从税务部门领用的发票专用章,除必须由专人保管外,必须切实做好领
用登记工作。每批次发票印刷完成后,必须清洗后送回仓库保管并办理归还手续,磨
损报废的监制章要送回仓库集中保存,登记造册,定期退回发票管理部门处理。带有
发票监制章的印版在印刷完毕后,由专职销毁员登记后在监督人员的监督下销毁。
第十一条,防伪专用品在购进、领取、使用、库存、销毁等过程中发生不正常或
违规情况的,承印厂方除了及时处理外,还应迅速报告主管税务机关发票管理部门。
第十二条,各级税务机关发票主管部门要定期(每季度一次)和不定期到发票定
点印刷厂专题检查专用品的使用和结余情况,发生异常情况及时处理并向省局书面报
告备案,各市局每年度要向省局(票证管理中心)书面报告发票专用品的领用及使用
的详细情况。
第十三条,发票防伪专用品生产、经营企业须对相关产品制定严格的质量标准,
确保及时供应合格产品。
第十四条,发票防伪专用品生产、经营企业、承印厂有违反发票防伪专用品管理
规定的行为,情节较轻的,由发票管理部门提出批评、警告,责令整改;情节严重的,
特别是流失发票防伪专用品或造成盗印发票的,一经发现,撤销其经营发票防伪专用
品生产、经营或承印发票资格。触及法律的,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十五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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