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4年12月30日 粤国税函[2004]634号
广州、深圳、佛山、韶关、东莞、清远市国家税务局:
近接广州铁路集团多元经营发展中心《关于广州铁路集团多元经营发展中心向所
属企业提取2004年度总机构管理费的函》(多元中心函[2004]69号)。
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铁路运输多种经营企业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
发[1998]62号)和《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总机构提取管理费税前扣除审
批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6]177号)的有关规定,经审核,同意广州
铁路集团多元经营发展中心2004年度向所属全资多种经营企业按营业收入的8‰
提取最高限额为2200万元的总机构管理费。广州铁路集团多元经营发展中心所属
多种经营企业按规定标准上交的管理费准予在税前扣除,超过规定标准上交的管理费
应进行纳税调整。该企业提取的管理费年终如有结余,应并入当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
缴纳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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