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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我市教育费附加的附加率调整问题的复函的通知

东地税函[2004]198号颁布时间:2004-11-18

     2004年11月18日 东地税函[2004]198号 各地方税务分局:    现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我市教育费附加的附加率调整问题的复函》(东府 办复[2004]944号)转发给你们。市局补充明确如下:    2005年1月1日起,教育费附加统一按3%的征收率征收。对于所属以前年 度的教育费附加,2005年1月1日起征收的,亦按3%的征收率征收。  附件: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我市教育费附加的附加率调整问题的复函      2004年11月8日 东府办复[2004]944号 市地税局:    东地税发[2004]151号文收悉。经2004年11月1日召开的今年第 32次市委常委、副市长联席会议讨论,同意按照国务院规定,将我市收取的教育费 附加的率从4%调整为3%,从2005年1月1日起执行。    此复。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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