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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放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审批项目管理层级后有关问题的通知

粤地税函[2004]661号颁布时间:2004-11-15

     2004年11月15日 粤地税函[2004]661号 各市地方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放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审批项目管理层级后有关 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4]940号)转发给你们,省局提出以下意见,请 一并贯彻执行。    一、困难减免的审批权限    经请示国家税务总局同意,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凡每户企业年减免税额在 三万元(含三万元)以下的,由县(市)地方税务局审批,抄报市地方税务局备案; 凡每户企业年减免税额在三万元以上,十万元(含十万元)以下的,由市地方税务局 审批,抄报省地方税务局备案;凡每户企业年减免税额超过十万元的,报省地方税务 局审批(总局通知中第三点是指原由总局审批的十万元以上下放省级税局后不得再下 放)。    二、对困难减免的认定原则    为规范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审批程序,解决纳税人实际困难,各级地税部门 在办理困难减免审批时,应当严格把关,认真审核,对按章纳税确有困难的纳税人可 酌情给予减、免税的照顾,对困难企业的认定应掌握以下三项原则:    (一)企业因客观原因连续3年亏损,且年度职工月人均收入不高于亏损企业税 前可扣除计税工资标准;    (二)因不可抗力导致发生重大损失,难以维持正常生产经营的企业;    (三)属于国家政策扶持的企业和政策性亏损企业,纳税确有困难的。    三、困难减免审批时限    各级地税部门需上报省局审批的项目,必须于每年9月底前将申请资料上报省局。 对提出申请的企业,除提供必须的资料外,还应附送企业年度汇算清缴申报表、市级 以上政府部门确定的扶持项目证明文件等相关的证明资料。    四、本规定从二00五年一月一日起执行。原《广东省税务局关于城镇土地使用 税减免税审批权限问题的通知》([89]粤税三字第080号)同时废止。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放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审批项目管理层级后有关问题 的通知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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