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4年12月23日 东地税函[2004]220号
东莞市东方明珠学校:
你校《关于民办学校部分税务问题的请示》(东方明珠董字[2004]第
013号)已收悉,根据《关于民办学校税务问题处理意见的批复》(粤地税函
[2004]710号)文的规定,现批复如下:
一、关于民办幼儿园是否作为企业所得税或个人所得税纳税主体问题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
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
办法》(国税发[1999]065号、东地税发[1999]179号转发)和广
东省地方税务局《
关于社会力量办学有关所得税问题的通知》(粤地税发[2002]
96号、东地税发[2002]120号转发)以及《
关于社会力量办学征收企业所
得税问题的批复》(粤地税函[2001]432号、东地税发[2001]
187号转发)规定,民办幼儿园应作为企业所得税或个人所得税纳税主体缴纳企业
或个人所得税。鉴于目前幼儿园仍不属于学历教育,对其取得的幼儿园经营收入应按
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或个人所得税。
二、关于对民办学校举办进修班取得的收入征免企业所得税和营业税问题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教育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4]39号)
规定政府举办的高等、中等和初等学校举办进修班取得的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和营业
税,该政策有明确的范围条件限制,不适用民办学校。至于提到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办教育促进法》规定“民办学校享受国家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问题,目前国家对
民办学校尚无特殊优惠政策,也无民办学校可比照公办学校享受免征企业所得税和营
业税的规定。因此,对民办学校举办进修班取得的收入应照章缴纳企业所得税和营业
税。
此复。
附件: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民办学校税务问题处理意见的批复
(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