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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关联企业间业务往来预约定价实施规则》(试行)的通知

粤地税发[2004]303号颁布时间:2004-10-29

     2004年10月29日 粤地税发[2004]303号 各市地方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关联企业间业务往来预约定价实施规则〉(试行) 的通知》(国税发[2004]118号)转发给你们,省局补充如下意见,请一并 遵照执行。    一、各地在今后的预约定价税收管理中,应严格按照本实施规则的有关程序规定 开展工作。在本规则出台前已实施或正在实施的预约定价管理,如果没有按本规则有 关程序要求办理的,能补办有关手续的,应尽量补齐,力争使工作趋于规范化。    二、涉及到双边或多边预约定价安排的,应及时逐级书面上报国家税务总局,由 国家税务总局确定是否谈签等事宜。    三、请依据本规则并结合实际工作,加强研究,及时总结。对执行中遇到的问题 及建议请及时报告省局,以便汇总向总局反映。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关联企业间业务往来预约定价实施规则(试行)》的 通知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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