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4年10月29日 粤地税发[2004]303号
各市地方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关联企业间业务往来预约定价实施规则〉(试行)
的通知》(国税发[2004]118号)转发给你们,省局补充如下意见,请一并
遵照执行。
一、各地在今后的预约定价税收管理中,应严格按照本实施规则的有关程序规定
开展工作。在本规则出台前已实施或正在实施的预约定价管理,如果没有按本规则有
关程序要求办理的,能补办有关手续的,应尽量补齐,力争使工作趋于规范化。
二、涉及到双边或多边预约定价安排的,应及时逐级书面上报国家税务总局,由
国家税务总局确定是否谈签等事宜。
三、请依据本规则并结合实际工作,加强研究,及时总结。对执行中遇到的问题
及建议请及时报告省局,以便汇总向总局反映。
附件: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关联企业间业务往来预约定价实施规则(试行)》的
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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