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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商业企业向货物供应方收取的部分费用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

粤地税发[2004]330号颁布时间:2004-11-18

     2004年11月18日 粤地税发[2004]330号 各市地方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商业企业向货物供应方收取的部分费用征收流转税问题 的通知》(国税发[2004]136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商业企业向货物供应方收取的部分费用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 知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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