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4年11月16日 粤国税函[2004]529号
广州、各地级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缴纳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
通知》(国税函[2004]1071号)转发给你们,省局明确如下,请一并遵照
执行。
一、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石油分公司及其全资所属各市分公司,从
2004年度起,实行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各成员企业就地预交企业所得税的比例
为年度应纳企业所得税额的60%。
二、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茂名分
公司,从2004年度起,就地预交企业所得税的比例为年度应纳企业所得税额的
60%。
三、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润滑油茂名分公司、中国石化销售有限公司西南
分公司按规定暂不实行就地预交企业所得税办法。
附件: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缴纳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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