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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提高我省营业税起征点的通知

粤地税发[2004]312号颁布时间:2004-11-02

     2004年11月2日 粤地税发[2004]312号 各市地方税务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 局关于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2]208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税收政策问题的补充通知》(财税 [2003]12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现将我省营业税起征点调整 如下:   一、按期纳税的起征点   (一)“服务业-租赁业”税目的起征点为月营业额1000元。   (二)其他税目的起征点分地区调整为:   1、广州、深圳、珠海、东莞、中山、佛山市起征点为月营业额5000元。   2、江门、惠州市起征点为月营业额3500元。   3、汕头、韶关、湛江、肇庆、清远、梅州、河源、潮州、揭阳、汕尾、阳江、 茂名、云浮市的起征点为月营业额2000元。   二、按次纳税的起征点为每次(日)营业额100元。   本通知从2005年1月1日起执行。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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