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4年11月2日 粤地税发[2004]312号
各市地方税务局: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
局关于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2]208号)、
《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税收政策问题的补充通知》(财税
[2003]12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现将我省营业税起征点调整
如下:
一、按期纳税的起征点
(一)“服务业-租赁业”税目的起征点为月营业额1000元。
(二)其他税目的起征点分地区调整为:
1、广州、深圳、珠海、东莞、中山、佛山市起征点为月营业额5000元。
2、江门、惠州市起征点为月营业额3500元。
3、汕头、韶关、湛江、肇庆、清远、梅州、河源、潮州、揭阳、汕尾、阳江、
茂名、云浮市的起征点为月营业额2000元。
二、按次纳税的起征点为每次(日)营业额100元。
本通知从2005年1月1日起执行。
(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