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4年10月20日 粤地税函[2004]616号
各市地方税务局:
现将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及保险中介服务统一发票
工本费的复函》(粤价函[2004]507号)转发给你们,省局补充如下意见,
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物价局核定的工本费为税务机关直接发售给用票户的发票收费标准,从
2004年l0月l日开始执行,各级税务机关不得自行提高:l0月l日前已收取
的发票工本费不再退还。
二、鉴于《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发票》及《保险中介服务统一发票》手工票的
收费标准均低于成本价。经省局研究,从2004年10月1日起。《公路、内河货
物运输业发票》的成本价从0.58元/套调整为0.55元/套,《保险中介服务
统一发票》手工票的成本价从10.5元/本调整为10.3元/本。
三、2004年10月1日前向省局申请领购的《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发票》
及《保险中介服务统一发票》手工票未和承印企业结算的,按旧的成本价结算。
附件:
广东省物价局、广东省财政厅关于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及保险中介服务统一
发票工本费的复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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