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广东省税收政策法规 > 正文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同意东莞市国税局继续自行印制使用对外加工装配收入发票的批复

粤国税函[2004]485号颁布时间:2004-10-18

     2004年10月18日 粤国税函[2004]485号 东莞市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东莞市继续使用对外加工装配收入发票的请示》(东国税发 [2004]109号)悉。鉴于你市来料加工业务税收管理方式有其特殊性,且省 局统一印制的发票种类不能满足你市来料加工业务使用的需要,为确保你局税收征管 工作的正常运作,以加强对来料加工业务的规范化管理,堵塞税收漏洞,经研究,省 局同意你市继续使用《东莞市对外加工装配收入发票》,并由你局定点印刷厂印制。   此复。 (3)

会员登录

注册卫税科技账号 | 修改密码

修改密码

(请输入正确的登录名和密码,并填入新密码。如需帮助,
请致电:010-8368737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