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4年11月1日 粤国税函[2004]495号
广州、各地级市国家税务局:
近接中国银行广东省分行《关于由地市级分行集中办理其辖内机构有关国税事务
的请示》(粤中银财[2004]161号)。该分行的县级支行因改变会计核算办
法而变为非独立核算单位,不再具备企业所得税纳税人条件,该分行向我局申请其非
独立核算的县级支行不再作为汇总纳税的成员企业进行税务管理,其纳税申报等税务
事项上划到上一级支行或分行管理。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汇总(合并)纳税企业
实行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缴、集中清算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
[2001]13号)和《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汇总(合并)纳税企业实行统一计算、
分级管理、就地预缴、集中清算所得税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函[2002]
226号)规定,鉴于中国银行广东省分行已改变会计核算办法,经研究,同意中国
银行广东省分行非独立核算的县级支行不再作为汇总纳税的成员企业进行税务管理,
其纳税申报等税务事项上划到上一级支行或分行管理(清单附后)。
附件:中国银行广东省分行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成员企业清单(略)
(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