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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清远市酒厂有限公司33度糖蜜酒精配制酒适用消费税税率问题的批复

粤国税函[2004]470号颁布时间:2004-10-08

     2004年10月8日 粤国税函[2004]470号 清远市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清远市酒厂有限公司生产的33度糖蜜酒精配制酒适用消费税税率的 请示》(清国税发[2004]91号)收悉。根据《消费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 对用粮食和薯类、糠麸等多种原料混合生产的白酒,无论粮食白酒的比例如何,一律 按照粮食白酒依25%的税率征收消费税。因此,清远市酒厂有限公司用以高粱、小 麦等粮食为原料生产的65度头曲酒作为调香、调味材料,再与以糖蜜酒精为酒基、 勾兑而成的33度糖蜜酒精配制酒,其适用消费税税率为25%。   此复。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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