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物价局关于明确取消农村中小学义务教育阶段借读生书杂费问题的通知
粤价[2004]248号颁布时间:2004-09-03
2004年9月3日 粤价[2004]248号
各市、县(区)、自治县物价局:
根据《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全国性及中央部门涉及农民负担的行政事业
性收费项目审核处理意见的通知》(财综[2003]89号,省物价局、省财政厅
粤财综[2004]15号文转发),我省农村中小学义务教育阶段借读生书杂费已
取消。农村中小学义务教育阶段的学生(不分普通生、借读生)均按普通生书杂费标
准缴费。
以上通知请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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