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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物价局转发关于明确取消农村中小学义务教育阶段借读生书杂费问题的通知

穗价[2004]193号颁布时间:2004-09-09

     2004年9月9日 穗价[2004]193号 市教育局,各区、县级市物价局:   现将省物价局《关于明确取消农村中小学义务教育阶段借读生书杂费问题的通知》 (粤价[2004]248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广东省物价局关于明确取消农村中小学义务教育阶段借读生书杂费问题的通知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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