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4年9月13日 东地税发[2004]162号
各地方税务分局:
现将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货物运输业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
(粤地税发[2004]224号)转发给你们,市局补充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
行。
一、取消代开票纳税人的认定和年审,原《货物运输业营业税纳税人认定和年审
试行办法》(东地税发[2003]215号转发)中有关代开票纳税人认定和年审
的规定停止执行。
二、关于税款征收问题
(一)代开票单位和个人代开货物运输业发票时,一律按开票金额3%征收营业
税,按营业税税款4%征收教育费附加,按各镇区的适用税率征收城建税;外商投资
企业和外籍个人代开货物运输业发票,暂不征收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
(二)代开票单位和个人(包括外商投资企业、外籍个人),在代开货物运输业
发票时,一律按开票金额3.3%预征所得税,预征的所得税年终时进行清算。代开
票纳税人实行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年终不再进行所得税清算。
(三)对2002年以后新办的货物运输企业代开货物运输业发票时,其所得税
由各地税分局统一征收入库。
(四)采用核定征收的代开票单位和个人缴纳核定税款时,按《东莞市个体营运
车船“定期定额”征税核定税额表》(见附件)规定的核定收入额申报缴纳,不得抵
减代开货物运输发票时已缴纳的税款。
三、其他
(一)对于使用外地车辆从事货物运输业的长期驻莞经营者,必须办理临时税务
登记之后才可以代开货物运输业发票。
(二)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公路、内河货物运输的单位和个人,在结算
货物运输劳务费用,申请门前代开发票时,各税务分局只能为其开具货物运输发票,
不能开具通用发票。
附件:东莞市个体营运车船“定期定额”征税核定税额表
金额单位:元
车船类别 计量 核定月 核定每月应征税额 全年 全年 备 注
单位 收入额 营业税 城建税 教育费 所得税 堤围费 月合计 车船 应征税
附加 使用税 合计
机 非 的士 辆 5000 150 ①10.50 6.00 75 5 ①246.50 240 ①2705
农 ②7.50 ②243.50 ②2675
机 微型的士
类 微型载客面包车 辆 3500 105 ①7.35 4.20 52.5 3.5 ①172.55 三个座位(不包括司
营 ②5.25 ②170.45 机)的微型小汽车车
运 船使用税为120元
机 客运汽车[乘客12 辆 6000 180 ①12.60 7.20 90 6 ①295.80 240 ①3198
动 座位以下(含12 ②9.00 ②292.20 ②3162
车 座)]
客运汽车 每增加 480 14.40 ①1.00 0.58 7.2 0.48 ①23.66 13座至30座的
(13座至30座) 一座 ②0.72 ②23.38 客运汽车的
车船使用税为280元
客运汽车 辆 15000 450 ①31.50 18 225 15 ①739.50 320 ①7715
(31座的) ②22.50 ②730.50 ②7625
客运汽车 每增加 190 5.70 ①0.40 0.23 2.85 0.19 ①9.37 31座以上的车船使
(31座以上) 一座 ②0.29 ②9.26 用税都为320元
货运汽车[含重型 吨 1600 48 ①3.36 1.92 24 1.6 ①78.88 60 ①848.8 按载重吨位计征
半挂牵引车(集 ②2.40 ②77.92 ②839.2
动 装箱拖头)和重
型平板半挂车
(拖头)
专业运泥车(即 吨 2200 66 ①4.62 2.64 33 2.2 ①108.46 60 ①1144.6
泥头车) ②3.30 ②107.14 ②1131.4
吊车 辆 6800 204 ①14.28 8.16 102 6.8 ①335.24 60/吨 车船使用税按吊重
②10.20 ②331.16 吨位三分之一计征
车 营运三轮机动车 辆 1100 33 ①2.31 1.32 16.5 1.1 ①54.23 60 ①602.3
②1.65 ②53.57 ②595.7
载客二轮机动车 辆 1000 30 ①2.10 1.20 15 1 ①49.30 8 ①541 汽缸工作容积50℃或
②1.50 ②48.704 ②5352.5 匹马力以下的车船使
用税减半征收
推土机 75匹 30000 900 ①63.00 36.00 450 30 ①1479 免 ①14790
铲泥车 以上 ②45.00 ②1461 ②14610
挖泥车(即钩 75匹以 5000 150 ①10.50 6 75 5 ①246.50 免 ①2465
机) 下(含 ②7.50 ②243.50 ②2435
75匹)
农机 方向盘式拖拉机 吨 1100 33 ①2.31 1.32 16.5 1.1 ①54.23 60 ①602.30
类营 ②1.65 ②53.57 ②595.70
手扶拖拉机 吨 600 18 ①1.26 0.72 9 0.6 ①29.58 30 ①325.80
②0.90 ②29.22 ②322.20
机 150吨(含150吨) 吨 100 3 ①0.21 0.12 1.5 0.1 ①4.93 车船使用税
动 以下 ②0.15 ②4.87 请参照车船使
船 151吨—500吨(含 吨 170 5.10 ①0.36 0.20 2.55 0.17 ①8.38 用税税额表
500吨) ②0.26 ②8.28
500吨以上 吨 250 7.50 ①0.53 0.30 3.75 0.25 ①12.33
②0.38 ②12.18
非机动船 吨 30 0.90 ①0.06 0.04 0.45 0.03 ①1.48
②0.05 ②1.47
说 1.一吨以下的货运汽车按一吨计算,一吨以上两吨以下的货运汽车按两吨计,
二吨以上的按实际载重吨位计算。
2.“城建税”、“月合计”及“全年应征税合计”栏的“①”是指市区范围
(包括莞城区、东城区、南城区和万江区)的车船应纳税额;“②”是指属
于除市区外的其他各镇(包括所属农村管理区)的车船应纳税额。
3.营运车船(包括农机类及非农机类)全年征税期统一按十个月计算征收营业
税及带征所得税和城建税、教育费附加;车船使用税统一按全年计,但对农
用和运输两用的手扶拖拉机的车船使用税减半征收。
4.新购置使用的车船,应于使用前向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登记,并从行驶当月份
起计算征收车船使用税(开始行驶当月不足十天的,当月免征;开始行驶当
月超过十天的,按一个月计算)。新购置用来营运的车船,以办理营运证、
明 农用车辆行驶证或领取营业执照后实际营运月份计算征收营业税及其他税费。
5.“的士头”的车船使用税按“吨”位计征;营运“的士头”的营业税按“吨”
位计征。
6.本表执行时间:从二OO四年七月一日起执行,以前的规定与本表有抵触的以
本表为准。
附件: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货物运输业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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