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4年4月27日 粤建房字[2004]64号
各地级以上市建设局(建委)、房管局、财政局、民政局、国土资源局、国税局、地
税局:
现将建设部、财政部、民政部、国土资源部、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20号)
《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管理办法》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
执行。
一、建立廉租房制度,解决城镇特困户住房是地方人民政府的一项职责。各地要
按照建设部等五个部门印发的《管理办法》、省委省政府《关于实施<十项民心工程>
的通知》(粤发[2003]13号)。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建设厅关于解决城镇
住房特困户问题的实施意见的通知》(粤府办[2002]34号)、省建设厅《印
发实施十项民心工程解决城镇特困户住房实施方案的通知》(粤建房字[2003]
158号)要求,制定和完善今后三年及今年解决城镇特困户住房的具体方案,并认
真抓好组织实施,关键是要摸清情况和千方百计落实资金和房源,努力实现省委、省
政府提出的三年解困目标。现有旧住房不足以解决城镇特困户住房问题的,以发放租
赁住房补贴为主,限制集中兴建廉租住房。
二、各市、县房管部门要建立方便和畅通的城镇住房特困户
申请登记制度,利用电视、报刊等媒体,向社会公布受理申请登记的部门及其地
址、电话等,使符合住房特困户条件的住户能够知道和方便地向有关部门申请登记。
市、县房管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定期对申请登记的住房特困户进行审核和公示,对符
合规定条件的进行登记造册并排队轮候供应廉租住房。
三、实施十项民心工程,省政府已经将其列入2004年十个方面重点工作内容
之一。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2004年省政府重点工作督查事项的通知》
(粤办函〔2004〕66号),要求省直有关单位要在每季度结束后的第一个月的
10号前,要及时、准确、扼要地向省政府汇报工作的进展情况。请各市务必于每季
度结束后的第一个月的5号前,将解决城镇特困户住房的最新进展情况(包括所属县
和县级市)按附表要求填写后传真给省建设厅住宅与房地产业处,由省建设厅汇总后
上报省政府。
附:各市解决城镇特困户住房进展情况表(略)
附件:
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管理办法
(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