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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建设部等五部门令《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管理办法》的通知

珠地税发[2004]222号颁布时间:2004-08-10

     2004年8月10日 珠地税发[2004]222号 各区局、各分局:    现将省建设厅、省财厅、省民政厅、省国土资源厅、省国税局、省地税局《转发 建设部等五部门令〈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管理办法〉的通知》(粤建房字 [2004]64号)转发给你们。市局意见,该管理办法第十一条按财税 [2000]125号文件执行(珠地税发[2001]47号转发),即对按政府 规定价格出租的公有住房和廉租住房,包括企业和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向职工出租的单 位自有住房;房管部门向居民出租的公有住房;落实私房政策中带户发还产权并以政 府规定租金标准向居民出租的私有住房等,暂免征收房产税、营业税。请遵照执行。  附件:广东省建设厅、广东省财厅、省民政厅、广东省国土资源厅、广东省国税局、 广东省地税局转发建设部等五部门令《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管理办法》的通知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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