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4年8月10日 珠地税发[2004]222号
各区局、各分局:
现将省建设厅、省财厅、省民政厅、省国土资源厅、省国税局、省地税局《转发
建设部等五部门令〈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管理办法〉的通知》(粤建房字
[2004]64号)转发给你们。市局意见,该管理办法第十一条按财税
[2000]125号文件执行(珠地税发[2001]47号转发),即对按政府
规定价格出租的公有住房和廉租住房,包括企业和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向职工出租的单
位自有住房;房管部门向居民出租的公有住房;落实私房政策中带户发还产权并以政
府规定租金标准向居民出租的私有住房等,暂免征收房产税、营业税。请遵照执行。
附件:
广东省建设厅、广东省财厅、省民政厅、广东省国土资源厅、广东省国税局、
广东省地税局转发建设部等五部门令《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管理办法》的通知
(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