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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重申企业出口收入须按规定缴纳堤围防护费的通知

珠地税发[2004]237号颁布时间:2004-08-16

     2004年8月16日 珠地税发[2004]237号 各区局、各分局:    一段时期以来,一些单位、部门对出口企业出口业务收入应按规定缴纳堤围防护 费的政策执行出现偏差、误解,导致部分企业出口业务收入漏征、不征堤围防护费。 为此,市局重申:出口业务收入应严格按照珠地税发[2003]228号文的规定 征收堤围防护费,其不含税出口收入应按万分之五全额计算缴纳堤围防护费。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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