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个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起征额的通知
珠地税发[2004]229号颁布时间:2004-08-10
2004年8月10日 珠地税发[2004]229号
各区局、各分局:
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启用2003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通知》(珠劳社
[2004]105号)重新确定了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为1600元,故我局相应
调整珠地税发[2003]247号文中“其收入在当地上年职工平均工资3倍以内
的部分”的测算标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个人因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而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包括用人单位发
放的经济补偿金、生活补助费和其他补助费用),其收入在当地上年职工平均工资3
倍数额以内的部分,由珠地税发[2003]247号文第一点规定的我市的标准为
人民币55512元(含55512元)以下,重新确定为人民币57600元(含
57600元)以下。
二、超过57600元的部分应按税法有关规定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
应纳个人所得税计算公式为: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税款额={[(一次性补偿收
入-57600元-住房公积金-医疗保险费-基本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本
人工作年限数(小于或等于12)-月费用扣除标准(800元+600元)]×适
用税率-速算扣除数}×本人工作年限数。
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的月份数为本人工作年限数。个人在本企业的工作年限数按
实际工作年限数计算,超过12年的按12计算。
三、个人因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而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的其他有关规定,
仍按珠财法[2001]18号文的规定执行。
四、以后年度的个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的起征额,
可根据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每年确定的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金额作相应调整。市局不
另行发文。
五、本通知从2004年7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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