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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非正常欠费企业“复活”或被“寻回”补缴欠费处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珠地税发[2004]241号颁布时间:2004-08-19

     2004年8月19日 珠地税发[2004]241号 各区局、各分局:    近日,市局根据省地方税务局、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规范社会保险 费征收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粤地发[2000]195号)的相关规定,将 长期欠缴社会保险费又无法联系查找,也不主动办理停保手续的2477户企业列为 “非正常欠费”户,已通过《珠海特区报》(8月2日、3日二版)、《珠江晚报》 发布通告和相关信息,并从8月起地税征缴系统“中止”其缴费,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也将其全部人员作中断社会保险关系处理。为做好“中止”缴费的后续工作,妥善处 理好部分“复活”或被“寻回”企业的缴费问题,现将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非正常欠费企业“复活”或被税务机关“寻回”,必须先到主管税务区(分) 局、税所说明反映其“失踪”以及欠缴费的原因及其情况。    二、所属的税所在非正常欠费企业“复活”或被“寻回”后,应主动了解其“失 踪”的原因、情况以及这期间的经营活动和状况,查清其应纳税、欠缴税、欠缴费情 况,迅速理顺征纳关系,限期追补所欠税款、社会保险费和滞纳金。    三、欠缴的社会保险费、滞纳金应限期追缴入库,不得擅自减收或免收,各所属 的税所应督促欠费企业迅速到就近的办税服务厅打单补缴,并跟踪落实其补缴情况。    四、对确实不存在的企业,其原有职工要求补缴个人部分欠费的,应要求企业职 工先到社保基金中心申请办理个人补缴和转保续保手续,再按规定补缴欠费和滞纳金。    五、上述欠费单位补缴欠费后,所属的税所应迅速恢复其征纳关系,纳入正常管 理,并开具《恢复社会保险关系通知书》后由欠缴单位到社保基金中心办理“恢复” 手续。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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