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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惠州时代电池有限公司等两户企业财产损失所得税前扣除问题的批复

粤国税函[2004]416号颁布时间:2004-09-01

     2004年9月1日 粤国税函[2004]416号 惠州市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惠州时代电池有限公司申请财产损失所得税前扣除的请示》(惠国税 发[2004]95号)和《关于乐金电子部品(惠州)有限公司申请财产损失所得 税前扣除的请示》(惠国税发[2004]107号)收悉。关于惠州时代电池有限 公司及乐金电子部品(惠州)有限公司等两户企业申请财产损失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的问题,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及下放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以及外籍个人 若干税务行政审批项目的后续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4]80号)的有 关规定,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惠州时代电池有限公司清理固定资产所造成的财产损失港币 8,036,551.48元,其中免税进口振动式筛机没有海关减免税进口货物解 除监管证明,其财产损失港币26,960元不应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该公司的其 他财产损失港币8,009,591.48元,同意在2003年度企业所得税前扣 除。   二、乐金电子部品(惠州)有限公司清理固定资产所造成的财产损失人民币 3,890,974.08元,同意在2003年度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此复。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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