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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缴事项的通知

东地规费便函[2004]3号颁布时间:2004-08-13

     2004年8月13日 东地规费便函[2004]3号 各地方税务分局:    根据《关于征收残疾人就业保障金问题的通知》(东府[2004]146号) 的规定,从2004年起,除财政供给经费的机关、团体、事业组织依法缴交的残疾 人就业保障金(以下简称“保障金”)由财政统一向市残疾人联合会(以下简称“市 残联”)缴交外,其他用人单位(暂不包括个体工商户)应缴交的保障金统一委托地 税部门征收。现将开展保障金征收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用人单位年审工作    由市残联在新闻媒体发出年审通告(今年已于7月28日在东莞市报公告),并 向用人单位发出“年审通知”、“年审须知”(见附件)和“年审手册”。用人单位 收到“年审通知”、“年审须知”和“年审手册”后(未收到的单位所属地就业服务 所领取),填好有关资料报送属地残疾人就业服务所(简称就业服务所),由就业服 务所提出初审意见,并对未达规定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的用人单位确定少安排残疾人 数和应缴保障金的金额,上报市残疾人就业服务中心(简称就业服务中心)。就业服 务中心审核后办理年审,并对少安排残疾人数的用人单位发出《东莞市残疾人就业保 障金缴款通知书》(以下简称“《缴款通知书》”,转由属地就业服务所向用人单位 发出),同时市就业服务中心将已发出的《缴款通知书》涉及的应征数据通过实时联 网传送市地税局,市地税局将应征数据按属地原则分解刭各地税分局进行征收。    二、用人单位缴款    用人单位接到市就业服务中心的《缴款通知书》后,在《缴款通知书》规定的限 期内(一般为30日)到属地地税分局办理缴款手续。各地税分局应采用通过银行扣 款的方式进行征收入库。缴款方式参看“年审须知”第七点。即用人单位可采用委托 银行向地税部门扣缴税款的帐户,到原银行签订委托扣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协议书, 并在《缴款通知书》规定的期限内备足款项。    三、年审期限和征收期限    2004年年审期限为8月1日至10月31日,目前市残联已全面开展年审工 作。    征收期限:保障金实行年度征缴。今年征收期初定为9月至11月。每一用人单 位的缴费期限以其《缴款通知书》规定的期限为准。    随着残联年审工作的进展,市就业服务中心逐步对已完成年审的少安排残疾人员 的用人单位发出《缴款通知书》并将有关应征数据传送我局。预计9月起我局可依据 市就业服务中心传送的应征数据开展征收工作。为方便缴款单位,各地税分局可建议 纳入我局代征范围的用人单位先办理委托银行扣款手续。    四、票证使用:统一使用税收完税凭证进行保障金征收,打印格式见附件。    五、帐户使用和划解方式    扣缴的保障金缴入分局待结算财政专户(税款帐户),按税款双限制度进行票款 结报。划入国库,共划解方式可参照税款。保障金报表出具、报解时间也与税款一致。    六、滞纳金的计算    市残联所传送的每一缴费企业数据中包括一个限缴日期,企业超过限缴日期缴交 保障金的,从限缴日期第二天赶(节假日顺延)按日加收5%滞纳金,该滞纳金的计 算由地税部门负责(保障金征管系统将自动计算欠费日期并生成滞纳金)。    七、欠费的处理    征收期过后,由分局征收股对不成功征收的欠缴户进行电话语音催缴,并打印欠 费清单送综合股;综合股核对无误后送检查股;检查股对共发出催缴通知书进行实地 催缴,并将催缴情况反馈综合股。    综合股对欠缴保障金的企业按正常户、非正常户、不实户的分类设档进行跟踪管 理,并上报市局规费管理科;对联系不了的欠缴企业送镇(区)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 所进行调查核实。    八、保障金征收管理软件由市局信息管理科开发。    市残联与我局以实时联网方式交换数据,市残联传送的企业资料包括:缴款通知 书编号、纳税人编码、年审电脑号、名称、征收年度、应缴金额、传送日期、限缴日 期等。  附件1:东莞市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办理二00四年接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年审的通知      2004年7月20日 东残联[2004]13号 各用人单位:    根据广东省人大常委会颁布实施的《广东省分散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办法》及 东莞市政府《东莞市分散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实施细则》、《关于征收残疾人就业 保障金问题的通知》的规定,社会各用人单位每年度必须办理分散按比例安排残疾人 就业年审,现将2004年年审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年审对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城乡经济组织, 包括在本市登记的外地驻莞单位和企业,私营企业,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 区居民、台湾同胞和华侨投资的企业,外商投资企业(简称用人单位)。    二、年审时间:2004年8月1日至10月31日。    三、年审方法:市财政供给经费的机关、团体、事业单位统一到市残疾人劳动就 业服务中心办理年审,其它用人单位到所属地镇(区)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所办理年 审。    四、年审执行标准:根据《广东省分散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办法》规定,用人 单位应按不低于本单位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人数1.5%的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达 不到比例的,每少安排一名残疾人,按市统计局公布的2003年皮在岗职工年平均 工资9341无的80%即7473元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按比例计算不足一人 的部分,根据上述标准按实际比例数计算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五、年审需提供资料:    1、填好并加盖单位公章的《东莞市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年审手册》(未收到 手册的用人单位可到属地残联领取);    2、市地税局《税务登记证》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3、2003年度市统计局《劳动情况》A102-1表,没有该表的单位可提 供2003年度1月、6月、12月份工资表和《社会保险基金核定表》;    4、东莞市户籍残疾职工持有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或《中华人民共和 国伤残军人证》原件及复印件、《劳动合同》、《职工养老保险对帐单》;    5、首次参加年审的单位,请带《营业执照》副本或有关部门批准成立的登记证 副本原件及复印件;《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六、各用人单位请带齐年审资料到所属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机构办理年审手续。 对逾期或拒不办理年审的单位,按无残疾职工计算,根据调查资料核定其应缴残疾人 就业保障金数额,交由市地税局足额征收。    市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中心办公地址:莞城西正路31号    联系电话:2237663 2215193    传真:2215861  附件:2、东莞市用人单位分散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年审须知(略)     3、东莞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缴款通知书(略)     4、税票拟打印样式(略)     5、业务流程图(略)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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