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4年7月25日 粤地税函[2004]432号
各市地方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部分行政审批项目取消后加强后续管理工作的通
知》(国税函[2004]839号)转发给你们,省局提出如下补充意见,请一并
贯彻执行。
一、纳税人在房屋大修前应向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提交房屋大修计划。房屋大修计
划应包括如下内容:大修房屋的名称、坐落地点、面积、产权证编号、大修前的房产
原值、原房屋的用途(应注明工业或是商业,自用或是出租)、房屋大修的原因、大
修预计起止时间、预计的大修价款等。同时还要附上大修房屋的产权证和大修的施工
合同或协议的复印件。
二、纳税人在申报表的备注栏应填写“大修房屋的房产原值或租金收入情况”、
“房屋大修起止时间”、“大修期间可免征的房产税税额”等内容。
三、地方税务机关应对报告大修的房屋加强跟踪管理和检查,及时掌握房屋大修
的情况,如大修的具体完成时间、大修后原值变化情况和大修后的房屋用途改变情况
等,如发现纳税人有弄虚作假的,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管法》的有关规定处
理。
附件: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部分行政审批项目取消后加强后续管理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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