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4年8月6日 粤国税函[2004]390号
广州市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韩国中小企业振兴公团广州代表处免征企业所得税的请示》(穗国税
发[2004]126号)和《关于法国普罗旺斯地区企业国际发展协会广州代表处
企业所得税免征问题的请示》(穗国税发[2004]12号)收悉。关于韩国中小
企业振兴公团广州代表处和法国普罗旺斯地区企业国际发展协会广州代表处申请免征
企业所得税的问题,经报国家税务总局批准(见附件国税函[2004]894号),
同意对上述两家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免征企业所得税。
此复。
附件: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韩国中小企业振兴公团广州代表处等两家外国企业常驻代表
机构免税问题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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