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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关于国际组织驻华机构、外国政府驻华使馆和驻华新闻机构雇员个人所得税征收方式的通知

粤地税函[2004]444号颁布时间:2004-07-21

     2004年7月21日 粤地税函[2004]444号 各市地方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际组织驻华机构、外国政府驻华使馆和驻华新闻机构 雇员个人所得税征收方式的通知》(国税函[2004]808号)转发给你们,请 遵照执行。各地要主动加强与当地外事服务单位和驻华新闻机构的联系,及时做好个 人所得税委托代征和扣缴工作。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际组织驻华机构、外国政府驻华使领馆和驻华新闻机构雇 员个人所得税征收方式的通知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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