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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货运业自开票纳税人和代开票纳税人营业税减免认定”后有关税收管理问题的通知

粤地税函[2004]423号颁布时间:2004-07-15

     2004年7月15日 粤地税函[2004]423号 各市地方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货运业自开票纳税人和代开票纳税人营业税减免 认定”后有关税收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4]824号)转发给你们, 请遵照执行。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货运业自开票纳税人和代开票纳税人营业税减免认定” 后有关税收管理问题的通知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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