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对片状变质绢云母石英砂岩征收资源税问题的批复
粤地税函[1998]168号颁布时间:1998-07-08
1998年7月8日 粤地税函[1998]168号
你局《关于对大河水库使用的所谓“砂岩”是否征收资源税问题的请示》(阳地
税发[1998]42号)收悉。据广东省有色地质勘查局矿产地质研究所岩石矿物
研究室1998年6月12日鉴定,你局提供阳江市大河水库建设指挥部自采用于建
筑的岩石样本,是由石英砂经浅变质作用而成,其主要成份为,石英(占60%)、
绢云母(占18%)、绿泥石(占8%)等8种矿物,定名为片状变质绢云母石英砂
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和省政府粤办函[1995]
169号文规定,片状变质绢云母石英砂岩属于未列举名称的其他非金属矿产品,应
按我省对未列举名称的其他非金属矿产品的规定征收资源税。因此,对阳江市大河水
库建设指挥部自采用于建筑的上述片状变质绢云母石英砂岩,应按0.50元/立方
米征收资源税。
(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