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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矿泉水征收资源税问题的批复

粤地税函[2000]171号颁布时间:2000-04-08

     2000年4月8日 粤地税函[2000]171号 惠州市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开采原是否征收资源税的请示》(惠地税发[2000]46号)收 悉。由于原属未列举名称的其他非金属矿原矿产品,对矿泉水是否征收资源税,其权 限属于省政府,因此,在省政府未予明确之前,我省对矿泉水等水气矿产品暂缓征收 资源税。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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