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收购未税矿产品的单位范围的通知
粤地税发[1996]20号颁布时间:1996-09-13
1996年9月13日 粤地税发[1996]20号
近有不少地方要求对收购未税矿产品的单位范围予以明确。经请示,国家税务总
局答复如下,请各地贯彻执行。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印发的《资源税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点划分,收购未税矿产
品的单位有独立矿山、联合企业和其他收购单位三种类型。因此,收购未税矿产品的
单位不仅包括商业企业,也包括独立矿山、联合企业和其他收购单位。具体来说,凡
购买(收购)末税矿产品的单位,不论将购买的未税矿产品自用、加工,还是对外销
售,均属《资源税暂行条例》第十一条所指的“收购未税矿产品的单位”,同样是负
有法律责任的资源税扣缴义务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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