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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房管部门旧城改造指挥部补偿拆迁户住房及销售住房而取得的收入征收营业税的批复

粤地税函[2000]285号颁布时间:2000-06-27

     2000年6月27日 粤地税函[2000]285号   你局东地税发[2000]69号请示收悉。对于房管部门、旧城改造指挥部补 偿拆迁户原产权面积或补偿超出原产权面积而取得的收入、售房取得的收入的征税问 题。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函发[1995]549号文的规定精神,房管部门、 旧城改造指挥部根据市政府的规划要求进行旧城改造、拆除在规划内的住宅,并按市 政府拆迁补偿办法,以房产补偿给拆迁户,属于“销售不动产”的应税行为,应按 “销售不动产”税目征收营业税。补偿的房产面积如与拆迁户原产权房产面积相等的, 应按同类住宅的成本价核定计征“销售不动产”的营业税;补偿房产面积如超过原产 权房产面积的,其超出部分,应按向拆迁户收取超面积部分的全部款项计征“销售不 动产”的营业税。   二、根据营业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房管部门、旧城改造指挥部公开 出售住房的行为,属于“销售不动产”的应税行为,应按其取得的全部收入计征“销 售不动产”的营业税。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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