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陆桢德销售二手楼的有关营业税问题的批复
粤地税函[2000]190号颁布时间:2000-04-20
2000年4月20日 粤地税函[2000]190号
你局《关于处理我市东方花园银梅街28号商品房退税情况的报告》(中山地税
函[2000]5号)收悉。关于中山市东方实业公司申请回销售东方花园银梅街
28号商品房营业税问题,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据你局反映,中山市东方实业公司(以下简称甲方)于1992年8月1日与陆
桢德(以下简称乙方)签订了销售东方花园银梅街28号的临时合同书,1993年
11月25日乙方取得《广东省中山市土地使用权转让及出售建筑物专用发票》,
1999年8月乙方要求将该楼转售给李凤琴(以下简称丙方)。由于乙方一直没有
办理《房屋所有权证》(以下简称房产证)申领手续,按照房地产交易所等有关部门
的规定,个人是不能转售未办理房产证的房屋的,所以乙方通过甲方代开销售发票,
假借甲方销货退回的名义,再销售给他人,实为乙、丙双方买卖楼房成交。不是甲方
销货退回再销售东方花园银梅街28号商品住房问题。对此,我们同意你局意见,东
方花园银梅街28号商品房不属于东方实业公司销售积压空置商品住房。而是属于乙
方销售二手楼。至于乙方销售的二手楼是否属于普通住房减免营业税的政策范围,请
你局根据省局粤税发[1999]186号、[2000]79号文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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