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8年11月12日 粤地税发[1998]241号
各市、县、自治县地方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国企业出租卫星通讯线路所取得的收入征税问题的通
知》(国税发[1998]201号)转发给你们,省局补充明确:对外国公司、企
业或其他组织在我国境内没有设立机构、场所而将其所拥有的卫星、电缆、光导纤维
等通讯线路或其他类似设施,提供给中国境内企业、机构或个人使用所取得的收入,
属于出租有形动产的租金收入,不征收营业税。请一并贯彻执行。
附件: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国企业出租卫星通讯线路所取得的收入征税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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