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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执行调整房地产市场若干营业税政策中有关问题的批复

粤地税函[2000]176号颁布时间:2000-04-18

     2000年4月18日 粤地税函[2000]176号 中山市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执行调整房地产市场若干税收政策中有关问题的请示》(中山地税发 [1999]253号)收悉。关于执行调整房地产市场若干营业税政策中的有关问 题,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对于销货退回的商品住房免税问题,凡于1998年6月30日前建成,在 1999年7月31日前销售后退还,并于1999年8月1日后比照经济适用住房 的价格实行限价再次销售的商品住房,可在1999年8月1日起至2000年12 月31日期间内给予免征销售不动产营业税的照顾。据你局补充材料确认,中山市东 方实业公司出售给陆××(的该市东升镇“东方花园”红梅街28号楼,不属于销货 退回的商品住房,而认定为个人销售二手楼的行为。因此,应按销售二手楼(普通住 宅)营业税优惠政策进行界定是否属于免税范围,具体操作请你局按照省局粤地税发 [1999]186号、[2000]79号文办理。   二、对于空置商品住房、商住房、集资建房的界定问题,请按省局2000年3 月16日下发的《关于进一步明确调整房地产市场若干营业税政策问题的通知》(粤 地税发[2000]79号)的有关具体规定执行。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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