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珠海市国际商业贸易有限公司股权转让行为涉及不动产不征收营业税问题的批复
粤地税函[2000]89号颁布时间:2000-02-13
2000年2月13日 粤地税函[2000]89号
你局肇地税发[2000]002号请示悉。对珠海市国际商业贸易有限公司
(下简称珠海公司)将其所拥有的肇庆市粤辉燃气有限公司的60%股权转让给广州
市瑞骏发展有限公司涉及不动产的行为是否征收营业税问题。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鉴于珠海公司所转让的股权不属于《营业税税目注释》规定的“以不动产投资入
股”的股权范围,因此,上述不动产与其他资产共同构成的股权的转让行为,不属于
《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规定的征税范围,不予征收营业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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